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林区封山防火的公告

2017-03-07 08:22:57 星期二 来源: 邢台日报

为维护生态安全,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现就我市林区封山防火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月20日至5月20日为封山防火期。

二、山区所有林区为封山防火范围。涉林景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及省级公益林等为重点防火区域。

三、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封山防火工作全面负责,实行封山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四、在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二)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三)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四)野炊、生火烘烤食物;(五)燃放烟花爆竹、爆破作业;(六)举办篝火活动等其他违法野外用火行为。

五、封山防火期内,严禁进入林区旅游踏青。县、乡政府要在进入林区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加强火源管理。

六、防火期内在林区违规用火的,对个人实施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爆破等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野外用火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追究其监护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封山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要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拒绝接受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所有护林员、巡逻员、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的,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对监管不到位的主管领导依纪追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对知情不报或迟报漏报者,要追究责任。当地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各级公安、林业等部门要严格执法,从严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等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曝光。

十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邢台市森林防火值班电话:2223777

邢台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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