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邢台网>>信息公告>>正文
百度搜索站内搜索
xtrb1
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提纲
www.lara-s.com 2013-12-06 16:21:12 星期五 本文来源: 邢台网

一、非法集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开设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名义向社会进行非法集资。

  2、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3、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5、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10、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2、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3、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五、严禁发布非法集资广告的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宇[2007]190号)规定,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

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2、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3、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4、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5、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6、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7、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在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在职的和已离职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地方党政领导人的题词、照片等。

广告发布者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否则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法处罚。

告诫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对广告的发布要看其是否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不听信、不轻信违法小广告。

六、无法判断是否非法集资,应当注意什么

1、对照银行贷款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就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 “快速效益”、“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2、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彩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批准发行等。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4、一些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5、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6、如果实在无法决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做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七、风险提示

(1)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2)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受骗上当。

(3)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相关阅读:
©版权所有 邢台日报、牛城晚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邢台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稿件来源—邢台网”。未标明“稿件来源—邢台网” 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网站,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论坛博客精华 >>>更多
邢台网事热点 >>>更多



网·








广告加载中...
热点新闻排行
广告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