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于个别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河北省电力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违章植树、违章盖房等,相继发生了多起高压输电线路和电缆损害及线路跳闸停电事故,有的还造成了施工人员的人身触电伤害,严重影响了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为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河北省电力条例》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二、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即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一)1千伏至10千伏为5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为10米;
(三)220千伏为15米;
(四)500千伏为20米;
(五)660千伏为25米;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五)不得钓鱼、炸鱼或燃放烟花爆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不得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不得向导线抛投物体;
(三)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
(四)不得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线路、安装广播喇叭,或者设置其他设施;
(五)不得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制动和牵引地锚;
(六)不得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35千伏以下的5米,110千伏以上的10米)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化学物品;
(八)不得在杆塔(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不得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不得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在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的地下,进行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开采作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施工作业必须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超过4米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防碍电力设施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电力企业协商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变电所(站)围墙向外侧延伸3米的区域内堆放或者焚烧谷物、草料、木材、秸秆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八、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安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和电力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要依法进行赔偿。
十、对阻挠、侮辱、殴打电力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邢台市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