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襄战“疫”·法治防控律师谈
沙河市王某超故意伤害案
【行政案例】3月1日18时许,王某超从邯郸返回沙河市南张庄小区家中途中,在小区门口被工作人员拦截,告知其外地回来不得进入小区。随后王某超自行翻墙进入小区回到家中,工作人员到其家中调查情况时,王某超持菜刀威胁,并划伤一名工作人员。后王某超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
律师解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当事人王某超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并持刀将工作人员的手部划伤,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如果其行为进一步升级,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