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
税负下降近四成,“小微”笑开颜
“五一”假期,临城各景区像往年一样游客火爆。游客张晓在就餐时发现价格比前一段时间优惠了不少。“现在我们交税比以前少了三分之一还多,按照去年营业额,我们店能减税好几万。”一家饭店的老板说,经营成本低了,他们把菜价也落落,还能吸引更多人来吃饭。
5月1日起,我国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生活服务业小企业从过去普遍征收5%的营业税,直接降为3%的增值税。
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说,根据营改增的试点方案,以年销售额500万元为界限,企业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的办法,不采取进项抵扣的增值税计税办法,直接设定3%的增值税征收率,税收负担总体下降近四成。
业内人士分析,按照增值税的计税原理,需要纳税人发生采购等行为并取得进项发票后才能抵扣税款,但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直接享受税率降低带来的减税。
李增学大学毕业后和朋友一起创办了一家公司。“以前觉得营业税改增值税,只是从地税到国税换个地方交税,现在来看是企业的一次难得发展机遇。”李增学充满信心地说。
抵扣链条贯通,多行业享受减税红包
“以前营业税发票只能作为报销凭证,现在开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减轻了我们企业的负担。”刚刚从外地出差回来的刘靖伟说,今后企业购进不动产以及员工出差住宿的费用都可以抵扣了,可以节省不少的税款。
以前,我国的税收制度是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劳务征收营业税。与之相对应的,是制造业实行增值税,服务业实行营业税。这样带来一个很大的问题,即增值税的链条是“断开”的。比如,制造业的企业购买服务,服务业的企业购买货物,税是无法抵扣的,服务业的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也是不能抵税的,造成对服务业重复征税。
“简单地说,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最大区别,就是增值税可以抵扣,营业税不能抵扣。”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增值税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上游企业缴的税到了下游企业可进行抵扣;而营业税则是“道道征收”,上下游企业各缴各的,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
增值税是用层层抵扣的办法避免重复征税。比如说一件衣服,从生产棉花到纺纱到织成布,最后做成衬衣,做成衣服,这个过程每一个环节如果按照营业税征集原理,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确保纳税。营改增后,棉花征过的税,纺成纱以后,把前面的就抵过了,那么织成布以后,把纺纱之前的税款又刨除了。
据介绍,全面实施营改增,不仅是将范围“扩”至所有行业,还有一个“扩”就是将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的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由此,不仅是四大行业,“双扩”将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贯通,从制度上消除了重复征税,进而使得产业链条上的行业都可以受益。
此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不仅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还首次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基本上完成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管是原材料还是半成品,都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平移“老政策”、增添“新补丁”,确保税负“只减不增”
郭现峰经营着一家快捷酒店,此次营改增中酒店业由5%的营业税改征6%的增值税,这让他很担心。
确保新的试点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既是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业内人士介绍,由于营改增涉及的行业众多,企业情况千差万别,为实现行业税负不增加,此次营改增过程中,财税部门在政策制定上,对以往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进行了延续。比如,对养老、医疗、教育、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彩票发行等继续实施免税,延续个人转让住房的征免税政策等;允许建筑工程老合同、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等。
“通过这些安排,总体可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说,随着改革的推进,也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跟进,推出“补丁”政策,对前期规定进行细化和调整。比如财税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另一份补充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业内专家提示,营改增从税制设计层面保证了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并不代表所有企业税负都会下降,企业还需要提升管理水平,同时结合自身需求正确运用营改增的细则,才能真正享受到营改增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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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关注的营改增时间节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由原来的6月15日延长至6月27日。也就是说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要在6月27日之前完成纳税申报。
在发票方面,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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