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

2016-12-26 09:58:58 星期一 来源:牛城晚报

修订后的《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

统一预警分级标准 提高工业企业减排比例

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修订后的《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的应急预案调整优化了组织结构,统一了预警分级标准,优化了响应措施。

修订后的《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整优化,对限行、停课、停产等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更显人性化。

本报记者 刘晓燕通讯员 张雅雯

组织机构调整增加7个成员单位

原应急预案中最高组织机构为“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现调整为“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成员单位增加了市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工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文广新局等7个相关部门,相应增加了这7个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此次调整对重污染应急响应工作的开展更加便利,时效性更强。

统一预警分级标准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1天发布

本市参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相对应的调整了预警分级标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明确,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发布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发布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预警条件时,发布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预警条件时,发布红色预警。

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1天(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调整后的预警分级标准较原来有所提高。原预案中连续2日200<AQ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300启动蓝色预警,修订后1日便可启动蓝色预警;原来预案中连续3日300<AQI<500启动橙色预警,修订后连续3日AQI>200,且出现AQI>300时可启动橙色预警。

机动车限行20%时限行尾号与北京一致

机动车限行是市民关注的焦点,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对限行进行了统一。

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后,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辆、残疾人专用车辆、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和其它特定车辆除外,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限行区域为滨江路、祥和大街、龙岗大街、东华路围合区域(含上述街道),限行时间为7︰00至21︰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市主城区内、县(市、区)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启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后,除执行Ⅱ级应急响应不受限行措施的机动车外,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市主城区限行范围由原预案中的“滨江路、百泉大道、邢州大道、襄都路围合区域(含上述街道)”扩大为“滨江路、祥和大街、龙岗大街、东华路围合区域(含上述街道)”,市主城区限行时间由“6:00至24:00”修改为“7:00至21:00”。

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将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纳入到公众防护措施中。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提高工业企业减排比例增加了落实省调度令内容

工业企业是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源头。为强化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减排力度,新修订的应急预案,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中工业企业减排比例由15%提高为20%,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比例不变,仍分别维持在30%和50%。

为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增加了激励措施。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除火电以外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企业,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要求、根据《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和《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完成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石化企业,以及煤改气、煤改电的玻璃和铸造企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情况下),纳入免于停产企业名单,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此外,修订后预案还增加了执行省调度令内容。当省政府发布调度令时,本市将严格按照省调度令(指令性文件)要求进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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